第11條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三、簽證之法令依據。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五、委託事項、日期。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七、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簽證意見。八、簽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