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2條 法規: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應委託人要求借閱者外,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工作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執業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