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0條 法規: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技師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工作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三、工作簽證之法令依據。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五、委託事項、日期。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七、工作簽證範圍、項目、內容、意見。八、工作簽證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