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5條 法規: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