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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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