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二條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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