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7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有關主管人員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之組成,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主管機關人員擔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