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第三章 權責 第14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