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9條 法規: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9條 登記機關依本辦法辦理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應收取之登記費,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