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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財政部
國有財產目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9條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9條
法規: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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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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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贈與之國有動產未達使用年限且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管理機關應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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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指國內之國有財產,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
第3條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以管理機關無需繼續使用或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為限。
第4條
國有動產之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地方自治團體。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三、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四、經依…
第5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款所列外國政府或其人民,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者,得逕由外交部敘明原委,函徵該動產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同意後,依…
第7條
贈與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於交付受贈人接管後,應按財產性質依規定程序辦理財產減損,並依會計報告程序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
第8條
贈與之國有動產未達使用年限且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管理機關應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契約,約定贈與動產用途。前項贈與之國有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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