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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有動產之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地方自治團體。
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
三、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四、農田水利會。
五、經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六、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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