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8條 贈與之國有動產未達使用年限且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管理機關應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契約,約定贈與動產用途。前項贈與之國有動產,原管理機關於其使用年限內,每年應派員查核使用情形,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收回贈與之國有動產。第一項之一定金額,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