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7條 贈與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於交付受贈人接管後,應按財產性質依規定程序辦理財產減損,並依會計報告程序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須為財產減損之登記者,應於交付後一個月內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