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款所列外國政府或其人民,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者,得逕由外交部敘明原委,函徵該動產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