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5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主管機關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其屬公用財產,應於報請核定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國有動產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由該動產管理機關逕行辦理贈與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