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2條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指國內之國有財產,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