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3條 使用前條第一項國有不動產之寺廟、教堂,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贈與手續:一、所信奉之教義合於我國固有信仰。二、現有住持或負責人主持,並供有神像或經常傳教集會。三、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合於本辦法規定。原附屬於前項寺廟、教堂內之神像法器等動產,為該寺廟、教堂繼續使用並為宗教活動實際所必要者,亦得同時贈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