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受理申請案件應分別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辦理補正需要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申請案件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依前項規定補正者,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