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六章 處分 › 第二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60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