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四章 使用 › 第三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43條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將實際情形通知出借機關,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屬不能使用時,即行終止借用關係,收回借用物,或辦理報損或報廢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