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四章 使用 › 第三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42條 借用機關保管借用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有毀損者,應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規定價格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