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四章 使用 › 第三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41條 非公用財產借用機關於借期屆滿前半個月,或於中途停止使用時,應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該管分支機構,定期派員收回接管,不得擅自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