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56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處分 › 第二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56條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