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55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處分 › 第二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55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