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54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處分 › 第一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第54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