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45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收益 › 第一節 非公用財產之出租 第45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