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掘發打撈國有埋沉財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