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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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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目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14條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14條
法規: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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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有關實施事項由管理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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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承租人對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擅自變更用途,或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者,放租機關得通知終止租約。
第9條
承租人為達成經營目的而須於承租海岸土地建造或拆除建築物,應申請放租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法令規定領得建築執照後,…
第10條
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放租機關不另通知。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除承租人取得合法權源繼續使用承租之海…
第11條
承租人對承租之土地應盡善良管理維護之責,在使用土地期間因不可抗力致發生土地流失、淹沒或地形變更等情事時,應即時通知放租機…
第12條
依本辦法放租海岸土地之租賃契約書格式,由管理機關依據事業類別分別定之。
第13條
本辦法有關實施事項由管理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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