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之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承租人未於期限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之一規定,委任出租機關終止租賃關係。前項期限,承租人死亡者,得延長為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