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四章 租約之管理 第34條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人,依下列程序催收之:一、催告限期繳納。二、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