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四章 租約之管理 第33條 承租人未依限繳交租金者,應加收逾期違約金。前項逾期違約金之計收基準,由管理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