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三章 逕予出租 第31條 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之一定期限內申請換約。前項期限,由管理機關定之,不得少於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