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適用配額內稅率者,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或事先核配方式辦理。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者,得依下列方法核配關稅配額:一、申請順序。二、抽籤。三、進口實績。四、標售關稅配額權利。五、其他經國際間約定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認定之方法。依前項規定核配關稅配額時,並得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