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法規:關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母法 第六章 執行 第60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不得進口之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