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82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82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由財政部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