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8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