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財政部為研議海關進口稅則之修正及特別關稅之課徵等事項,得邀集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