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46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通關程序 › 第三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第46條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