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6-1條 法規: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1條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