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1條 法規: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擬訂報由財政部核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