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設置 第1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廢止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具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自主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