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廢止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具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