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進口、銷售及購買免徵關稅商品之營業人應具備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詳細記錄免徵關稅商品之種類、數量、銷售狀況及結存,以備海關查核;其進口量、銷售量或購買量明顯異常者,海關應列為清查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