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條 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之商品,經臺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由運送人於臺灣本島通商口岸向海關辦理轉運並卸存於離島地區當地由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再由進口之營業人辦理通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