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他稅費依各該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人,須向離島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
第一項所稱於當地銷售,係指營業人在離島地區將進口至當地之商品所有權有償移轉予觀光客及當地之居民、機關(構)、團體或其他以在當地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並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者。
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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