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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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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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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優質企業及核定之自行具結額度,各海關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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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優質企業依第三條規定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其經海關核准之額度,限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優質…
第28條
一般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視情節輕重,得停止其享有一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並限期改善:一、逾期未繳清進口…
第29條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每年至少執行自我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海關…
第30條
海關發現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不符安全驗證基準情事時,應通知該企業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法在前項所定期限內完…
第31條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資格,並限期收回證書,未能於期限內收回者,得逕行公告註銷…
第32條
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優質企業及核定之自行具結額度,各海關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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