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7條 優質企業依第三條規定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其經海關核准之額度,限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優質企業依第四條規定提供稅費擔保者,其所提供擔保之額度,適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及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辦理之先放後稅進口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