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第11條 法規: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依本辦法核定之案件,自核定之日起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