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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7條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進口二十四小時前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如因故提早、遲延或中止進口者,應立即…
- 第37-1條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
- 第37-2條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一、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二、貨物艙位配…
- 第38條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一、船名、國籍、船長姓名、船舶代…
- 第39條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二、性別。三、國籍。四、出生日期。五、入境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
- 第40條進口船舶非經海關核發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者,不得下卸貨物。
- 第42條船舶所載運之貨物於船邊辦理交付或轉運、轉口時,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驗憑提貨文件及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特別准單、海關放…
- 第42-1條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
- 第42-2條出口裝船清表訊息經比對銷艙不符者,連線申報者應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
- 第43條船舶結關,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一、結關申請書。二、出口裝船…
- 第44條出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一、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
- 第45條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二、性別。三、國籍。四、出生日期。五、出境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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