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 第二節 管理 第22條 運輸業對於其所屬運輸工具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保證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